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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法官制度

1.法官选拨制度

德国大革命以前,法官是可以捐纳和世袭的,例如孟德斯鸠就曾经继承了法官的职位,在任职10年后又转卖给他人。1789年制宪会议取消了这种做法,而代之以遴选制度选定法官。1908年2月13日的法令颁布后,德国开始组织全国法官会考。1958年12月22日颁布的条例规定,每年举行一次法官会考。现在法官的选拨也有着严格的准入制度。

德国对各类法律职业采取细分化的准入和培养制度,分别进行考试与培训。在德国,要成为法官,必须参加“德国国家司法官学院”(ENM)组织的年度会考。针对不同类型的候选人存在三种类型的会考:第一种会考针对在大学接受法学专业教育的年轻学生,前提是完成至少四年的专业法学教育、31周岁以下。这是德国选拔法官最主要的渠道,每年通过这类会考录取的人数约占总录取人数的三分之二。第二类会考面向48周岁以下、拥有4年工作经验的公务员。第三类则向拥有8年私人领域工作经验、40周岁以下的法律工作者开放。

国家司法官学院每年根据前一年德国全国司法官的缺岗数、退休数确定当年的招收名额,基本在200至300人之间。以2011至2014年为例,司法官学院录取总人数分别为180、270、214和205人;在2014年招收的205人中,通过第一、二、三类会考录取的人数分别为157、37和11人。三类会考总平均录取率仅为10∶1,通过者将获得“准司法官资格”,进入国家司法官学院进行培训。

准司法官们进入国家司法官学院后,将进行为期31个月的带薪培训,培训费用和准司法官们的工资均由国家负担(准司法官月净收入约1600欧元,基本相当于德国人均月工资水平)。培训内容包括在校理论学习和校外实习两部分,其中实习约占整个岗前培训70%的比重。岗前培训在时间上分两阶段进行:前期以熟悉司法事务为主要内容的一般培训和后期以特定岗位为内容的专门培训。

第一阶段的一般培训为期25个月,包括到司法机构之外的部门实习、回到司法官学院的理论学习、司法系统内部实习三个部分。准司法官将首先在企业、协会、行政机关等非司法机构实习两个半月,目的在于使学员增进对社会的认识、能够站在社会角度重新审视法官职业。其后,回到司法官学院进行7个月的法学理论学习,主要学习各部门法以及各类法官的司法技能、职业纪律等内容。理论课程注重“原理性思维训练”,训练准司法官们从整体上把握法律原则去处理案件。最后,准司法官们还需在司法系统内部实习16个月。该阶段实习内容非常丰富,学员要到不同的法官岗位实习,每个岗位都会有一名带教法官指导。学员在指导法官的监督下从事开庭、制作法律文书等工作。其中也包括到律师事务所、警察局、司法执达官处、监狱等地进行观瞻学习。在约两年的学习期间,学员要定期接受司法官学院和实习单位的考核,实施淘汰制。

完成第一阶段培训后,准司法官重新回到司法官学院参加毕业考试。考试成绩对其至关重要。司法部每年汇总当年需要法官的地区和具体岗位供学员选择;而考试成绩排名直接关系到毕业生对其心仪的法官种类和工作地域的选择权的大小。在确定好选择的职位后(如民事法官、预审法官、刑事法官、儿童法官等),学员需要进行6个月的特定岗位培训。前两个月在司法官学院进行理论学习,之后再次前往实践部门针对即将履职的法官岗位进行4个月的实习。值得指出的是,经过如此反复交错的学习与实习,大视野与专业化紧密结合,准司法官们在毕业时,已基本能够达到独立办案的水平。此外,尽管竞争激烈,但因为录取名额与岗位需求基本一致,准司法官绝大多数可进入法官系统。
2.职务行为有保障和监督

准司法官毕业后,经司法部长推荐、由总统任命为正式法官。由于国家对法官岗前培训前期投入很大,法官在履职前需签署一份保证书,承诺未来至少从事10年法官职业,否则需要向国家偿还其培训期间的费用和工资。

在德国,法官是很受社会尊重的职业,不仅因为其拥有较高的收入,更在于其被视为司法正义的化身。首先,德国法官的薪金水平在社会各行业中属于中等偏上,优于法学教师的待遇。刚入职的法官月净收入约为2600欧元,其后随着工龄、级别增长而逐步增加,临近退休的资深法官月薪可达8000欧元。

其次,法官判案独立性也享有多重保障。体现在以下几方面:其一,法律规定法官任职终身制,并且未经法官同意,不能传唤法官或对法官进行职务调整,即使是晋升其职务。这一原则的具体实施由最高司法官委员会负责监督;其二,法官正常履职行为也受到法律保护。一方面,法官并不为其作出的判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威胁或侮辱法官以及针对法官人身和财产的暴力行为将受到刑事处罚,法官不能从刑事犯罪人处获得的民事赔偿部分也将由国家负责补足;其三,对于审理过程中的敏感案件,尤其是某些刑事案件,为避免当地民众舆论影响法官审判,可经检察官向最高法院提出申请,由后者将案件移送至地域上相距较远的同级法院审理;其四,为保障司法审判不受媒体骚扰,以向法官和证人施压为目的而对诉讼程序发表的任何评论或侮辱性言论理论上均被禁止。对司法机关作出的判决本身的评论,如果被最高法院认定已超过行使信息自由权的正常限度也被禁止;最后,司法权相对于行政权的独立性在德国1958年宪法中便得到明确确认。然而,自2012年德国司法机构对前总统萨科齐政治献金丑闻进行调查以来,司法独立便受到右翼媒体的抨击,萨科齐本人认为这是德国司法“政治工具化”的体现

保障法官独立性并不意味其不受监督和制约。德国在注重培养法官具有独立、正直、公正和服从法律等职业道德之外,法律也严格规定了法官的权利义务和司法惩戒制度。如除授课之外,法官不能担任行政职务、从事其他执业活动或受薪活动;司法群体不能发表政治观点,不能发表反对政府等所有与其职位不兼容的言论等。最高司法官委员会和商业法院全国纪律委员会是负责惩戒法官的专门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