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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行政法规性规范

法令 根据宪法第38条的规定,政府为执行其施政纲领,可以请求议会授权自己在一定期限内以法令的方式采取通常隶属于法律范围的措施。此外,根据宪法第74-1条的规定,政府拥有以法令的方式调整有关海外领地法律的长期授权。宪法第38条规定的法令在经过立法机关批准前仍属于行政法规,因此可以在行政法官面前予以质疑。宪法 74-1 条规定的法令如果在颁布后的十八个月内没有被议会通过,则丧失其效力。

条例 行政条例在隶属于立法机关的范围以外作出,或者按照法律的规定对法律的执行加以规定。行政条例根据颁布机关可以分为:共和国总统或总理令(在最高行政法院或部长会议作出的法令只有在相同条件下方能修改);部际条例或部委条例;由国家外派机构(总督,市长等)或地方当局(市,省,大区)作出的决定。

集体协议 劳动法典对工作条件予以一般性规定。在此前提下,私营部门的社会合作伙伴(雇主与工会)可以协商签订协议或合同。集体协议确定相关组织(工业和商业,青年工人集体宿舍,补充养老机构等)的员工的工作条件和社会保障。集体合同则仅限于某个特定问题(工资,工作时间等)。集体协议或合同可以按照一个行业(在特定区域从事同样业务的所有企业),一个企业或机构订立。 集体协议可以通过劳工部或农业渔业部“延伸”到行业内的所有组织。当集体协议适用于某一机构时,必须在工资单上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