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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司法当局怎样判断人们的行为违法?

人们是否作出了违法行为,这是法律诉讼的关键。那么司法当局是如何作出判断的呢?

一般而言,司法当局是根据三个条件来判断的:

一是有物证,这也包括人们的主动行为(如盗窃犯罪等)及被动行为(如不解救身处危险者的违法行为等)。

二是有法律规定的标准,即有关行为是被法律明确禁止并受法律惩处的。三是道德因素,即作出上述违法行为者必须在作出行为时是有清楚意识的,而且是在未受到外界因素强迫、强制情况下作出的。

有上述三方面因素同时具备时,司法当局才会判断某人确实作出了违法行为。

但是上述第三点有一个例外,即在可处以罚款的违章违法行为中,法官并不考虑违法是否有意违法,例如,违章停车被罚就无法以自己未意识到违章停车这一理由要求免除被罚。